社情民意2014年第8期
2014年06月24日

    关于大力发展土地托管服务组织的建议

  土地托管服务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不改变土地承包关系及土地用途前提下,为农户提供从种到收、从技术服务到物资供应的全程服务,能够被大部分农民所接受,符合民意,符合现代农业规模化经营的要求。

  近年来,我省各地从事土地托管服务的组织取得了一定发展,但总体数量少,且规范化、实力强的更少,总体上还处在起步阶段。从调查情况来看,主要受以下因素的制约:1、托管服务组织建设投入大、起点高。需要购置收割机、大型拖拉机等必需农用机械,建设相配套的农机、种子、肥料等储存仓库,一次性资金投入量很大,这成为托管服务组织发展缓慢的经济因素。2、缺乏政策导向和政府有效监管,农民认可度低。土地托管的程序、收费、利益分配等还不规范,在耕种质量、病虫防治效果评估、产量确认等方面缺乏量化标准,这是制约土地托管服务组织发展的社会因素。3、绝大部分土地托管服务能力不足。目前土地托管服务大部分是由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兼业进行,普遍存在技术力量不足,在服务中还不能实现种植全过程的精准管控,成为制约土地托管服务组织发展的技术门槛。4、土地托管保障机制尚未建立。目前在土地托管服务中,对欠收或绝收的责任分担、利益保障等无法律法规依据,存在潜在风险。农业生产受自然因素影响很大,自然灾害呈现多发高发态势,对土地托管服务组织造成一定影响,是土地托管服务组织大发展不可逾越的鸿沟。

  为此建议:应本着“支持不干预、服务不包办”的方针,加大扶持力度,推动土地托管服务组织快速、规范、有序发展。

  1、积极营造“土地托管”模式的舆论氛围。政府应发挥宣传主渠道的作用,让广大农民了解政策,消除误解,放心托管。可以在有条件的村试点“土地全程托管”整村推进。把“土地全程托管”种植模式与粮食高产创建有机结合起来,发挥引导示范作用。

  2、积极规范推进托管服务组织发展。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加快现代农业新型经营体系建设,各级政府应围绕这一要求,制定土地托管服务组织认证管理办法,尽快形成一批专业的土地托管服务组织。通过科学系统成本核算,制定各地土地托管服务市场指导价,明码标价,规范“土地托管”行为。

  3、加大对托管服务组织扶持力度。相关部门要及时跟进,引导扶持,在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农业技术培训、农机补贴、农业项目、仓储用地等方面向土地托管组织倾斜。金融部门要积极创新适合托管组织的金融产品,给予信贷支持,提供低息贷款,帮助解决托管组织资金不足的问题。财政应安排一定的资金奖励、贷款贴息等,共同促进土地托管服务组织的发展。

  4、建立健全土地托管服务组织经营风险保障机制。政府协调相关保险企业开发适用于土地托管的保险业务,提高各类土地托管组织的抗风险能力。对托管组织托管的土地优先加入农业保险和提高赔付标准,切实减少极端自然灾害对服务组织和农户带来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