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情民意2016年第9期
2016年08月09日

  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急盼建立农业信贷担保机构

  灵璧县政协反映:随着农村土地规模经营的不断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村经营主体如雨后春笋不断涌现,但受多种因素制约,许多农村经营主体资金供求缺口较大,亟待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力度。目前,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取得资金支持的因素主要有:

  一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管理不规范,限制了金融支持。由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设立门槛较低,大多数尚处于起步阶段,有的办理了工商登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等手续,经营证件不全,不符合金融信贷要求。

  二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规模小,缺乏有效地固定资产作为抵押品。虽然政策允许承包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但目前农村土地确权工作进展缓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涉农产权登记、颁证相对滞后,许多地方尚未设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和抵押登记机构,而且市场化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也未形成,抵押资产的处置机制尚未建立。

  三是金融服务产品和方式创新不足,缺乏对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专属产品和服务。

  为此,特建议:

  1、加快推进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建设。鼓励地方政府和民间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全省普遍建立农业信贷担保网络,为新型经营主体提供信贷担保服务,切实解决现代农业发展中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2、实行“政银担”合作模式。加强政府、银行、担保机构的密切联系,积极分散风险,探索解决新型经营主体融资难题,真正实现财政与金融融合支持农业新型经营主体。

  3、建立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基金。利用国家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资金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风险补偿基金,以化解可能出现的风险。

  4、加快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房财产权抵押融资试点。创新融资担保方式。积极推广以农业机械设备、土地经营权、宅基地等新型抵押担保方式。

  5、完善信用评价机制。把现代金融风险控制机制与农村传统信用资源对接起来,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信用评定范围,规范开展信用评定工作。

  6、规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管理。制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认定标准,加强监测和名录管理,使其经营符合金融机构信贷准入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