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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政协书画院章程
文章来源:宿州政协    更新时间:2013-09-10 14:17:54   您是第0位浏览者 字体大小:【      】  打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宿州市政协书画院”。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团体是宿州市政协委员中的书画家及书画理论工作者自愿结成的艺术性群众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双百”文艺方针;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发挥政协委员的专长才智,弘扬中华民族灿烂文化,繁荣发展宿州书画事业,为文化强市做贡献。

第四条   隶属关系:本团体在市政协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市政协、市文联及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办公机构设置:本院设在宿州市银河一路市政务中心,市政协楼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以人民政协为平台,团结和联系书画界委员,积极拓展新时期政协工作,充实和丰富政协工作内容。

1、组织书画院成员采风、写生及书画创作;

2、结合市政协年度工作重点组织书画交流、展览等活动;

3、组织书画知识宣传讲座;

4、对书画家进行宣传报道;

5、不定期编辑《宿州书画》,展示委员书画家风采;

6、加强和省政协书画院、兄弟市政协书画院和统战部门的联谊、交流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七条   本团体最高权利机构是本院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罢免理事;

3、审议工作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第八条   本团体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院长、副院长、秘书长组成。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研究和布署年度工作。

第九条   本团体设院长一人,副院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聘请名誉院长、顾问若干人。院长由本届市政协常委书画家担任;副院长由本届市政协委员书画家担任;院长、副院长均应是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或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秘书长由市政协机关联系书画院工作的同志担任,副秘书长和会员由本届和历届书画界委员组成。书画院聘请本届市政协领导为名誉院长,聘请本届或历届市政协相关领导和上届书画院院长、副院长为顾问。

第十条   本团体院长、副院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无特殊情况,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市政协书画院换届工作应于市政协换届大会后3—4个月内完成。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章   资金来源

第十四条   资金来源

1、政府拨款

2、政协支持

3、自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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