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宿州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单位党组工作的若干意见
2017年10月27日

 

 (2017年9月29日)

 

为全面落实从严管党治党责任,切实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解决党组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发挥好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和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市直单位党组工作,制定如下意见。

一、从严从实履行党建工作主体责任

第一条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切实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加强对本单位党建工作的系统谋划、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和督促落实,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党建工作,严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坚决防止“重业务、轻党建”,坚决防止党建工作、业务工作“两张皮”。党组书记要切实强化“书记意识”,切实履行抓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其他党组成员要切实强化“党建意识”,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党组应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党组书记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对党组成员存在的问题要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严防不敢抓、不敢管,严防管理监督失之于宽、失之于软。

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

第二条 党组要切实加强机关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要配合市直机关工委,及时选优配强机关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书记、专职副书记和其他党务工作者,及时调整优化机关和直属单位基层党组织设置,理顺党组织隶属关系,配齐配强基层党组织委员会组织委员、纪检委员、宣传统战委员和党小组长,切实强化活动经费、活动场所等工作保障。要把优秀干部放在党务工作岗位上锻炼培养,把经过党务工作岗位锻炼成熟的干部放在重要岗位大胆使用。市直机关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书记、专职副书记任职时间超过两届一般应进行交流,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

第三条 党组要切实加强对机关党建工作的指导。定期听取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汇报,指导基层党组织认真做好党员发展、期满换届、党费缴纳、软弱涣散党组织整顿等工作;指导基层党组织严格落实“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组织生活会、民主生活会等组织生活制度。党组成员每季度选定一个主题,亲自撰写讲稿,轮流为机关党员上党课;党组成员每季度要以普通党员身份自觉参加一次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每月要参加一次党小组会。要指导基层党组织严格按照省市要求,实现基层党组织标准化建设全覆盖。

二、充分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  党组应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和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确保中央和省委、市委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第五条 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一)需要向市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单位党组、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三)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包括中央和省委、市委巡视巡察督查和考核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处理情况等。

第六条 党组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严格人选资格条件,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党组应当贯彻党管人才原则,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七条 坚持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党组每年年初要制定中心组理论学习计划,中心组每月集中学习不少于1次,单独记录、规范存档。不得将行政办公会议、机关人员会议、党总支及党支部会议学习等代替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

党组要有组织活动室,室内要悬挂党旗、入党誓词。每年党的重大节日,党组成员要集体重温入党誓词,开展主题实践活动。主题实践活动可根据单位基层党组织数、党员数适当扩大参加人员范围。

第八条 要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每年年底或年初,按照中央和省、市委规定要求,高质量开好民主生活会。要真正把自己摆进去,深刻查摆问题,认真撰写党组班子和个人对照检查材料,开展严肃认真、富有“辣味”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严防搞形式、走过场。党组书记的对照检查材料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审核,其他党组成员的对照检查材料由党组书记负责审核。要严格督促接受约谈函询、诫勉谈话的党组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作出说明和检查,切实抓好问题整改。民主生活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的,须报市委组织部同意。根据省、市委要求或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民主生活会。遇有重大决策失误或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失当、领导班子严重不团结,以及班子成员严重违纪违法等情况,应及时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严格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九条 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对党组工作负主要责任。

党组副书记协助党组书记工作,受党组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党组书记空缺时,市委指定党组副书记或其他党组成员主持党组日常工作。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三、严格执行组织原则

第十条 建立健全党组向市委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党组每年向市委作1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每年12月10日前报市委办公室。报告内容主要是党组履行职责情况,包括“三重一大”重要事项、干部选拔任用、党建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等。报告要重点突出、内容具体,有工作成效也有问题不足及下一步计划。遇有重大突发事件、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

执行党中央和省、市委以及上级单位党组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专题报告。

领导班子出现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班子内部严重不团结以及其他非正常情况,党组书记必须及时向市委如实报告,其他党组成员有责任按组织程序向市委反映报告。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党组征求意见和情况通报制度。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根据需要采取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直接联系党员群众、设置征求意见箱等方式,充分征求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及党员、群众意见。需要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采取适当方式及时通报。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报告备案制度。由党组制定的工作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应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和《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报市委办公室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并在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市委办公室备案。党组成员个人重大事项,按规定及时向党组报告,并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备案;党组书记出差、出访、学习、请(休)假,必须提前向市委书面报告,同意后方可外出。

第十三条 党组严格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成员无权擅自决定。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党组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积极贡献智慧。

党组书记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监督,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班子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其他党组成员应从全局出发支持党组书记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党组书记对其工作的督促检查,积极提出意见建议。党组成员应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自觉维护集体领导权威,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不得个人擅自决定重大事项。党组成员应在党性原则基础上维护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监督。

第十四条 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事先经党组审定或经党组书记批准。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四、严格规范议事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党组议事决策要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党组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党组工作规则,细化党组工作流程图,明确议事内容目录,实行清单管理;议事内容目录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建立党组成员职责清单制度,细化、明确党组成员工作职责,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六条 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条例》执行。坚持原则、严格程序、严肃认真做好“三龄二历”认定、科级干部审核备案等工作。

第十七条 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由其他党组成员提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前2天通知党组成员,并提供必要的文件、材料。

第十八条 召开党组会议要严格执行到会人数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党组会议应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会的应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市委可派员列席党组会议。

第十九条 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进行充分讨论。党组要严格参会人数要求,严格会议程序、严格表决方式,严格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

党组会议决定事项的一般程序是:对议题作简要说明;列席的有关人员发表意见;党组成员发表意见;主持人充分听取党组成员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综合意见。

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进行表决。如对重大问题发生意见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人意见决定外,一般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进行表决。

党组会议安排专人,使用市委组织部统一印制的《党组会议记录簿》如实规范记录,特别要详细记录发表不同意见的党组成员所述观点、理由和表决意见,经党组书记签字确认后,按照规定存档备查。党组会议内容可根据需要编发党组会议纪要。党组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也可由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或党组成员签发。

第二十条 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市委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坚决执行。党组应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五、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建立党组书记述职制度。市委每年听取1次党组书记履职情况的报告,并接受“两代表一委员”评议。

按照一心一意谋发展、聚精会神抓党建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党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机制,每年集中开展综合考核。考核每年开展1次,一般在当年末或次年初进行,与党组工作报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结合开展。

根据综合考核结果,经市委常委会研究,按“好”“较好”“一般”“较差”综合确定党组年度考核等次,并逐一反馈。对考核结果“一般”或“较差”的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诫勉约谈,情况严重的进行组织处理。

党组及其成员履职情况,应当自觉接受市纪律检查机关及其派驻机构、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巡视巡察监督范围和党员定期评议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本单位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的;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八)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方面违反有关规定的;

(九)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对发生集体违反本意见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组成员出现严重违反本意见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市委将追究党组书记的相关责任。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党组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保留意见的,应免除或减轻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意见的党组成员,根据情节轻重,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将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六、附则

第二十四条 党组的设立、党组书记及党组成员的配备,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中共安徽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党组应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中共安徽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实施细则》和本意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和完善工作规则。

第二十六条 市直机关单位具有党组性质的党委、工委,市直机关工委、市直企业工委、市委教育工委、市财政局(国资委)党委、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宿马现代产业园区党工委、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实行垂直管理或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党组,同时适用本意见。

县区直单位党组参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