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淮时报)
日前,宿州市政协召开四届十八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了《政协宿州市委员会优秀提案及提案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办法》,对表彰程序进一步规范,对表彰的评选条件、比例和方式进行调整。
2005年7月,宿州市政协制订了《优秀提案及提案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办法》。近年来,宿州市政协提案工作开展得扎实活跃、富有成效,形成了领导重视、多方参与、各司其职、协调有序的良好工作格局,提案数量和质量稳步提升,为促进党委政府科学民主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形势任务的发展,委员人数和提案数量逐步增加,提案办理工作方式不断创新,提案评选表彰需要进一步完善。为此,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提请市政协四届十八次主席会议对原办法进行修订,重新出台了《政协宿州市委员会优秀提案及提案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办法》。
新修订的办法特色鲜明。一是规范了表彰程序。优秀提案和办理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名单的提出由原来提案委员会“内部操作”变为广泛征求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政协各专委会、有关承办单位和有关部门意见,主席会议最后审定。二是扩大表彰面,提高奖励标准。优秀提案比例由提案总数的5%提高到10%,先进办理单位和先进办理个人表彰数量均增加三分之一,优秀集体提案、优秀个人提案、提案办理先进个人的奖金标准均有大幅提高。三是增加了表彰次数,提案办理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由每两年表彰一次改为每年表彰一次。
(市政协研究室 :武朝晖 赵德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