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狗患需要“零容忍”
2013年09月02日

 

 


近年来,我市养狗的市民越来越多,伤人、扰民、污染环境卫生等问题也随之而来。一些养狗的居民缺乏公德意识,导致狗患问题日益严重,投诉报案的狗患纠纷已呈暴增之势。针对我市现实,应在不提倡城市养狗的前提下,对城市养狗进行必要限制和严格管理,做到治理狗患“零容忍”。
目前,我国治理狗患,沿用的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法律没有对饲养狗的问题另外做出法律规定,
因此遵循这条规定履行养狗人的义务是解决当前城市狗患矛盾的一个基本法律。我市也应当遵循《民法通则》的这一条规定,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对狗患问题进行严格治理。
 几点建议:
一是明确养狗管理机构,提倡社区自治和居民公约管理。明确公安机关作为执法主体,连同卫生防疫、畜牧兽医等职能部门共同协作,集中整治与常规管理相结合,切实做好狗类管理工作。
二是结合城市无证养狗大幅增长的事实,我市有必要出台《宿州市养犬管理办法》,对养狗规定细化,对弃狗、流浪狗进行收拢管理,各执法部门主动履行好其法定监管职责。做到养狗有法可依,关键是执法必严。
  
反映人:市政协信息员  葛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