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发展党员工作层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2016年08月31日

  为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有效调控的发展党员工作管理体系,进一步严谨规范操作程序,明确各级党组织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职责任务,不断提高发展党员工作质量,从源头上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发展党员工作层级管理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基层党支部

  (一)工作职责

  党支部要突出源头把关责任,认真落实发展党员工作各项规定,做好对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考察工作,严明资格条件,严格发展程序,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发展质量,从源头上把好发展党员入口关。

  (二)工作任务

  1、主动关心本地、本单位表现突出的优秀人员,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使他们主动向党组织靠拢。接到入党申请书后,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2、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从入党申请人中推荐入党积极分子,在认真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后,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充分讨论、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并报党总支和上级党(工)委审核备案。入党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六个月以上、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才可被推荐和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3、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集中培训,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经常性的培养教育工作。每季度听取入党积极分子汇报一次思想和工作情况。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如实记载考察结果,对不合格人员,经支委会研究决定,取消其入党积极分子资格。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时,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对转入的入党积极分子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

  4、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委会讨论同意并报党总支和上级党(工)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5、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协助党组织做好教育培养和考察工作。做好或配合做好对发展对象的政审、培训和公示工作,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政审材料,凡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组织发展对象参加基层党(工)委或县级党(工)委组织部门的短期集中培训,在党务(政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视发展对象的情况进行两地公示或多地公示。

  6、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党总支和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工)委预审。预审同意后,指导发展对象正确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7、在基层党(工)委预审发展对象合格一个月之内,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逐个讨论和表决;表决通过的,形成支部大会决议,报党总支审查后,报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工)委审批。

  8、将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组织预备党员进行入党宣誓。每半年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考察,提醒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前一周(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出转正申请的,应当在预备期满后一个月之内)向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预备党员一年预备期满后,经听取党小组、党员和群众意见、支委会审查公示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表决,报党总支审查后,并报上级党(工)委审批。对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的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预备党员,要及时办理延长预备期(延长时间不少于半年、不超过一年)的手续,并充分做好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人员的思想工作。

  9、建立发展党员档案,在发展党员每个程序完成后,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支部大会记录、总支会议记录要详细规范,每年一本,存档备案。党员被批准为正式党员后,及时将有关材料交党(工)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工)委或县级党(工)委组织部门保存。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的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化,及时负责地转给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相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县级以上党(工)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

  10、制定上报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指导党小组做好发展党员的相关工作,每季度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

  (三)向具有审批发展党员权限的上级党(工)委报审的材料

  1、确定入党积极分子:(1)入党申请书;(2)党组织同入党申请人的谈话记录材料;(3)党员推荐和群团组织推优材料(谈话记录、推荐票等);(4)党支部和党总支研究会议记录;(5)上级党委审查备案情况;(6)公示情况;(7)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报告。

  入党申请人为村(社区)“两委”主要负责人近亲属的,按照《村(社区)“两委”主要负责人近亲属入党申报备案制度》规定执行。

  2、确定发展对象:(1)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2)思想汇报;(3)党支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个别谈话、座谈了解或民意测验)情况;(4)现实表现;(5)个人自传;(6)党支部研究会议记录和党总支审议情况;(7)确定发展对象的报告。

  3、报基层党委预审:(1)政审材料(含综合政审报告及征求纪检监察、公安、综治、计生等部门意见,外出务工人员须征求两地综治、计生等有关部门意见);(2)短期集中培训情况(含培训对象个人总结、考试或考核材料、培训期间表现、结业证书等);(3)公示情况(含公示表、信访反映及处理结果);(4)支委会报告。

  4、报批预备党员:(1)《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2)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决议(含票决情况);(3)支委会报告。

  5、报批预备党员转正:(1)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书;(2)思想汇报;(3)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材料;(4)预备党员转正公示情况;(5)接收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决议(含票决情况);(6)支委会报告。

  二、基层党总支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确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等各个环节进行审议,与支部一起做好对发展对象的考察和政治审查工作,审查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是否符合党员条件,以及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向党委报告。支部召开党员大会研究接收预备党员时,党总支书记要列席指导。

  村级党委及其他不具有审批发展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工)委不能审批预备党员,具体工作职责参照党总支进行。

  三、具有审批发展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工)委

  (一)工作职责

  突出审批把关责任,按照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和上级组织部门有关要求,严格审批程序,细查审批要件,明确发展重点,确保发展质量。

  (二)工作任务

  1、做好发展党员目标管理考评工作。将发展党员工作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2、做好发展党员计划的制定和检查落实工作。制定上报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指导党支部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每季度统计一次发展党员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情况及时通报和上报,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而没有履行发展党员工作职责的党支部提出整改意见。

  3、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审核备案管理工作。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做好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的管理和下发工作。

  4、做好发展对象的审核备案管理工作。对发展对象进行备案审核并开展短期集中培训,短期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或24个学时,指导党支部做好发展对象的政审工作。

  5、做好发展对象的预审工作。全面审查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和入党手续等,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下发《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6、做好审批预备党员工作。指派党(工)委委员或组织委员列席指导党支部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在三个月内召开党(工)委会议集体讨论和表决,审批党总支、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并报上级党(工)委组织部门备案。审批前,指派党(工)委委员或组织员与发展对象谈话;审批后,及时将审批意见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

  7、做好预备党员转正审批工作。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在三个月内召开党(工)委会议及时讨论、表决,审批意见要及时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通知党支部。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要做好思想工作。

  8、做好党员档案管理工作。对有人事档案的党员,按照有关要求移交进档材料,同时,保管好无人事档案的党员档案材料及未移交的发展党员材料。党员组织关系转出时,及时移交党员档案材料。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相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县级以上党(工)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

  (三)向县区委组织部门、市各工委报审的材料

  1、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每季度一次季报材料(入党积极分子季报表、发展党员季报表、发展党员有关情况明细表)、半年一次的检查情况及年终总结。

  2、年度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情况汇总表。

  3、村(社区)“两委”主要负责人近亲属入党申报备案材料。

  4、预备党员备案材料:(1)入党申请书;(2)个人自传;(3)党员推荐和群团组织推优材料(谈话记录、推荐票等);(4)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5)思想汇报;(6)党支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个别谈话、座谈了解或民意测验)情况;(7)支委会确定发展对象的报告及党委的备案材料;(8)发展对象公示材料、政审材料、集中培训材料;(9)基层党(工)委预审批复;(10)《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四、县区委组织部门、市各工委

  (一)工作职责

  突出调控督导责任,根据市委组织部关于发展党员工作总体部署和有关要求,健全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宏观调控,不断提高发展党员工作水平。

  (二)工作任务

  1、做好发展党员目标管理考评工作。将发展党员工作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2、做好发展党员计划的制定和检查落实工作。定期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及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进行分析,制定、下发和上报发展党员工作年度计划。每季度统计一次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和发展党员情况,每半年开展一次计划执行情况督导检查,并向同级党(工)委和市委组织部报告,同时向下通报。

  3、做好《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管理工作。集中存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领取、调换、回收均要履行登记手续,年终将剩余以及因各种原因造成损坏或填写错误的《入党志愿书》原件逐级登记收回,确保一人一号、专人专用。印制《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落实编号管理、实名制登记。

  4、做好特殊群体的申请入党工作。对确定新的社会阶层等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时进行审查,做好企业规模和社会影响较大的非公企业出资人、社会组织负责人申请入党的教育培养工作,吸收入党时须征求同级党委统战部门意见。

  5、做好发展党员的预审和备案管理工作。严格做好发展党员预审工作,凡未经县级党(工)委组织部门预审的,一律不准发展,已经发展的一律不予承认。对基层党(工)委发展和转正的预备党员,及时做好备案管理工作。

  6、做好宏观调控工作。提出并落实调控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的具体措施,培育总结推广发展党员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

  7、做好业务培训工作。负责所属基层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组织员等党务骨干发展党员工作业务培训。

  8、做好信访工作。受理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信访反映,督促基层党(工)委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而没有履行发展党员工作职责的党组织进行整改。

  (三)向市委组织部报送的材料

  1、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和半年检查落实情况报告。

  2、年度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情况汇总表。

  3、发展党员统计季报表、年度发展党员情况汇总表和发展党员有关情况明细表。

  4、年度发展党员工作总结。

  五、市委组织部发展党员工作管理部门

  (一)工作职责

  突出宏观管理责任,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发展党员工作的相关规定,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规划协调指导全市发展党员工作,推动发展党员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二)工作任务

  1、研究制定全市发展党员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发展党员工作的相关规定,抓好全市发展党员工作的宏观调控。

  2、定期分析全市党员队伍和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研究提出控总量、调结构、提质量的措施办法,指导基层党(工)委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和落实举措,促进全市发展党员质量的整体提升。

  3、指导督促检查基层党组织落实发展党员工作相关规定,培育总结推广发展党员工作的有效做法和先进经验,及时了解掌握全市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并向市委和省委组织部报告。

  4、负责《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使用管理工作。

  5、抓好全市基层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组织员等党务骨干发展党员工作业务培训。

  6、受理并及时处理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信访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