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发展党员九项制度(试行)
2016年08月31日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发展党员工作,落实《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决定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实行《发展党员工作全程纪实制度》等九项制度,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落实。

  一、发展党员工作全程纪实制度

  (一)发展党员全程纪实主要包括发展党员流程纪实和重要情况纪实。流程纪实主要记载发展党员工作过程中的培养情况、政审情况、培训情况、公示情况、票决情况、考察情况、审议情况、审批情况等相关内容。重要情况纪实主要记载发展党员过程中个人需要向组织说明的一些特殊情况和重要情况。

  (二)党组织在发展党员过程中,对主动申请入党的入党申请人,从递交第一份入党申请书开始,到按期转为正式党员为止,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间先后顺序,据实对发展党员期间每个阶段、每个环节的情况进行记录。

  (三)纪实的主要内容:培养期间,主要记录党支部讨论决定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的会议召开情况,入党介绍人、培养人跟踪教育培养管理情况,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期间的主要表现情况等。考察期间,主要记录支部大会、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有关情况,上级党委派人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考察考核的情况,党员、群众民主评议情况,对外公示情况,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审查情况等。预备党员转正期间,主要记录预备党员在预备期继续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预备期满党员提出转正申请、公示、支部大会讨论、票决情况,上级组织考察及党委审批情况等。

  (四)纪实表重点记录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处理结果等关键内容,实行一人一表、一事一记、一步一审,并加盖党支部或党委印章,由相关责任人或记录人签字。

  (五)落实发展党员全程纪实制度,由基层党(工)委负责落实,定期指导检查,及时督促所属党支部抓好日常纪实工作。

  (六)《发展党员全程纪实表》由各县区委组织部、市各工委统一印制,据实填写后存入发展党员个人档案。

  二、村(社区)“两委”主要负责人近亲属入党申报备案制度

  (一)备案对象为拟在本村(社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主任近亲属。近亲属是指与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主任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

  (二)备案程序由村(社区)党组织在提交会议讨论确定前,以书面形式上报乡镇(街道)党(工)委,乡镇(街道)党(工)委审议后,报县级党(工)委组织部门备案,经同意后方可履行程序。原则上,县级党(工)委组织部门在一周内研究答复。

  (三)备案材料主要是入党申请人基本情况、现实表现、推优情况、会议记录等。

  (四)对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主任近亲属备案,重点把握程序和标准,原则上要在本村(社区)生活、工作2年以上,入党积极分子推荐得票率达2/3以上,重点是35岁以下、高中以上学历、具有帮带致富能力的人员。

  (五)发展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主任近亲属入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所作出的决定一律无效,由作出决定的党组织予以纠正,并视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不按规定事前申报备案的;在报告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的;在未得到上级党组织答复擅自讨论决定的;不按上级党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三、发展党员政治审查制度

  (一)政治审查对象是经过党组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并已被党组织确定为发展对象的人员。

  (二)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发展对象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其中“直系亲属”一般指其父母、配偶、子女,自幼抚养其成长的养父母和由其抚养的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一般指在政治上、经济上和生活上与其有密切联系的旁系亲属,如岳父母(公婆)、兄弟姐妹、伯叔姑舅姨以及关系密切的朋友、同事、同学、同乡等。

  (三)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者外调。政审材料一般由政审对象所在党支部出具并盖章,同时加盖上级党(工)委公章。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以不再函调或者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四)政治审查工作由基层党(工)委指导党支部进行,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在工作中注意全面了解情况,如实向党支部汇报,注意保守秘密。

  (五)党支部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后,要形成综合政审材料,内容主要包括本人简历、政治历史及现实表现情况、家庭主要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情况、党支部意见等。

  (六)凡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四、发展对象入党前短期集中培训制度

  (一)培训对象是指经过党组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并已被党组织列为发展对象的人员。

  (二)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或不少于24个学时)。

  (三)培训内容主要是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四)培训一般采取课堂教学、专题辅导、讨论交流、现场教学、个人自学等方式进行,也可请优秀党员和老党员作报告、讲传统、谈体会。

  (五)培训一般由基层党(工)委或县级党(工)委组织部门组织实施,以各级各类党校为培训基地。上级党组织要加强督促指导,加强培训基地建设,帮助解决培训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

  (六)培训结束时,要指导参训学员搞好个人总结,采取书面测试等形式组织考试考核,考试考核情况存入档案。

  (七)没有经过培训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五、发展党员公示制度

  (一)公示对象为发展对象和拟转正的预备党员。发展对象在支部大会讨论确定后拟报上级党(工)委审批前进行公示,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其转正前进行公示。

  (二)公示一般采取张榜公告的方式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进行公示。

  (三)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职务(或职业)等基本情况,并公布受理反映情况的举报电话和地点。发展对象还应公示申请入党时间、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等;拟转正的预备党员还应公示申请入党时间、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时间、吸收为预备党员时间等。

  (四)公示范围一般在公示对象所在单位(村、社区)进行,并根据其职务、岗位职责、工作性质和影响程度等,适当扩大公示范围。外出务工人员在其户籍所在地和务工所在地同时公示;非公企业出资人、社会组织负责人还要在其企业或社会组织公示。

  (五)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公示由党支部负责进行。公示期间收到的情况反映,党支部要及时登记,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六、发展党员预审制度

  (一)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在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吸收为预备党员前,逐级上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工)委和县级党(工)委组织部门预审(设党总支的,党总支应签署审查意见)。

  (二)县级党(工)委组织部门、基层党(工)委主要是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意见。

  (三)支委会上报预审材料主要包括:入党申请书、个人自传和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列为发展对象公示情况;集中培训情况;政治审查综合材料;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材料;相关会议记录;发展对象属非公企业出资人和社会组织负责人的,须提供公安、工商、税务、民政等部门的意见材料;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四)县级党(工)委组织部门、基层党(工)委要安排专人审查材料,并视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提出意见。在接到党支部上报的预审材料后,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完成预审,并以书面形式将审查结果通知党支部。

  (五)经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可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未通过预审的,不得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六)基层党组织呈报的预审材料有弄虚作假的,属预审对象本人原因的,终止对其教育培养考察;属组织原因的,按照党内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发展党员票决制度

  (一)支部大会讨论吸收预备党员及预备党员转正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二)票决由党支部书记主持,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一半。

  (三)票决采取一人一票和无记名的方式进行,在表决票上对票决对象表明“同意”或“不同意”或“弃权”意见。对同一票决对象表达两种以上意愿的视为无效票。不表达意愿的视为弃权。

  (四)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五)票决前,要听取相关情况介绍,充分讨论,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讨论中反映有疑似重大问题的对象,暂缓表决。

  (六)确定正式票决对象后,由党支部书记在与会党员中提议监票人和计票人并由会议通过。监票人、计票人实行回避。

  (七)填票确有困难的党员,可委托他人或由党支部指定专人按其本人意愿填写。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于会前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书面意见由支委在大会上宣读,并统计在票数内。

  (八)票决结果由计票人、监票人签字后交由党支部书记当场公布。获同意票超过支部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半数的为通过(含未到会有表决权党员会前的书面意见)。

  (九)党支部指定专人将票决结果记入有关材料,表决票由计票人、监票人当场签字封存,由专人做好归档保管。

  八、农村(社区)党员档案管理制度

  (一)农村(社区)党员应建立党员档案,在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后即建立,实行一人一卷,由审批其入党的基层党(工)委负责集中统一管理,并明确专人负责保管。

  (二)党员档案材料分为发展党员材料和转正后的教育管理材料两部分。发展党员材料主要包括《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政审材料、公示材料、短期集中培训材料、转正申请书、个人自传及思想汇报、征求意见材料、相关会议记录等教育培养考察过程中的所有材料;转正后的教育管理材料主要包括参加党内活动材料、奖惩材料及党员个人提供并经组织认定的相关材料等。

  (三)需进档的党员材料形成后,原则上7天内送交党员档案管理人员收集归档,并认真办理登记和交接手续。

  (四)查阅借阅党员档案应由有关单位的党(工)委办理查借阅手续,填写《查借阅党员档案审批表》,并履行审批手续。查阅借阅人员必须为2名中共党员。党员档案一般不外借,确因特殊需要须履行审批手续并办理借出登记,15天内按期归还。

  (五)农村(社区)党员工作单位(居住地)组织关系变动时,应及时将党员档案转至新单位(居住地),并办理好转递登记手续,加盖机密章,一般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取。逾期一个月未收到回执的,转出单位要查询,以防丢失。

  (六)基层党(工)委对所管理的党员档案要定期进行检查核对,一般每年核对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七)基层党(工)委应设立专用档案库房(室),配置铁质档案柜并配有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等安全设施。

  九、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

  (一)发展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接收为预备党员,且五年内不能列为发展对象:

  1.隐瞒本人、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问题以及需要向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的;

  2.采取贿赂、威胁等不正当手段的;

  3.对党组织有其他欺骗行为的;

  4.带头参与集体上访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党支部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党支部书记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不召开党支部大会,不坚持有关工作制度,违纪违规接收预备党员、进行预备党员转正的;

  2.入伍、入学、外出务工前,突击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发展新党员的;

  3.未能认真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期间进行考察,造成考察材料失实,对党支部委员会或党支部大会讨论产生误导的;

  4.在上级党组织了解情况时,知情不报,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导致考察失实,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5.填写党支部大会决议时弄虚作假的,或以权谋私干预正常发展党员工作的;

  6.未经党支部委员会(不设党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大会)讨论确定发展对象的;

  7.将未经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的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的;

  8.未按规定对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进行“两推一备案”,或将民主测评不合格的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的;

  9.未按规定将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进行公示,或对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未进行认真调查核实,不严格把关随意审批党员的;

  10.在讨论表决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时,未采取票决方式进行表决,或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未超过半数,或赞成人数未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而通过接收预备党员或同意预备党员转正的;

  11.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或延长预备期满,提交转正申请后未能及时讨论转正的;

  12.对下属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和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或审批把关不严,或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审批的;

  13.没有特殊情况,党支部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连续多年未发展党员的;

  14.其他需要追究的。

  (三)党(工)委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党(工)委书记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对发展党员不重视,指导和监督不力的;

  2.未能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要求,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手续不完备违规发展党员的;

  3.对基层党支部发展党员审批把关不严,没有按照规定及时召开党(工)委会研究审批的;

  4.弄虚作假,伪造有关发展党员材料、记录的;

  5.其他违反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的。

  (四)责任追究的原则和办法:

  1.坚持“谁介绍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未能坚持党员标准、违反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和不履行发展党员工作职责的行为及情况,分别给予有关责任人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对违反制度和程序发展的党员,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2.被追究责任的党组织,党建工作目标责任制年终考核扣分、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党内评先评优资格;

  3.对党组织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应按错误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对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对尚不构成违纪违规,但问题比较严重的责任人,要采取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形式,督促限期整改;

  4.对入党申请人或预备党员的责任追究,主要采取批评教育、延长考察期或预备期,取消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或党员资格等方式进行。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