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红梅:关于有效开展界别协商的几点思考
2013年09月03日

由界别组成是人民政协的显著特征。中国在经历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情况下,发挥政协界别的作用,有效开展界别协商将具有更加积极的意义。
  界别协商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界别活动。从议题选定、组织实施,到成果形成及跟踪反馈,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若没有一个相对固定的组织去落实去保障,很难取得实效。
  切实发挥界别作用是一个常谈未果的老话题,界别协商又是一个意义重大的新课题。正因为开展界别协商是新生事物,在高度重视、健全制度的同时,还要创造适宜环境。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重大课题,并强调人民政协要充分发挥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作用,深入探索界别协商等实现途径。由界别组成是人民政协的显著特征。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在经历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情况下,发挥政协界别的作用,有效开展界别协商将具有更加积极的意义。通过界别协商,有利于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界别的组织优势,把散落于社会各界的意见、诉求乃至智慧、见解汇集起来,畅通社会各界的民主渠道,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有利于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界别的人才优势,围绕国家重视的、社会关注的、界别委员关心的涉及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问题开展研究协商,推动党和政府的科学决策;有利于发挥人民政协不同界别之间的互补优势,对关系本界别重大问题的相关领域,听取其他界别委员的建议,整合力量,提升协商质量。
  如何有效地开展界别协商,是值得认真探索和研究的问题。为此,谈几点思考。
  一、界别协商要有组织保障
  全国政协现有34个界别。但界别乃至小组的活动只在会议期间体现出来,闭会后没有相关机构组织他们活动。界别协商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界别活动。从议题选定、组织实施,到成果形成及跟踪反馈,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若没有一个相对固定的组织去落实去保障,很难取得实效。
  因此,开展界别协商首先需要明确34个界别的组织归属,使之履职有依托、活动有联络。一是建立界别召集人制度。可以请相关副主席或本界别委员担任召集人,负责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二是建立相关党派、团体及专委会联系制度。以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专门委员会为基础,赋予他们职责,给予经费保证,委托他们组织相关界别开展活动。三是成立政协委员联络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代表政协协调各党派、专委会,统筹安排界别活动,对界别协商作出“顶层设计”;负责联系那些不适宜委托党派和专委会联系的界别。
  二、界别协商要有制度安排
  民主不只是一个理念,它也是一种实践;民主不只是工作方法,更是一种国家制度。民主需要宏观设计,还需要细节规范。协商民主要运行良好,必须有制度的保证。界别协商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职能的一种重要形式,是国家民主政治生活的重要体现。只有在规范的制度安排下,界别协商才能有序有度有成效。正因为此,俞正声主席在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常委会议上强调,要启动协商民主的制度化研究。
  协商民主的制度化研究应该包括几个层次:一是制定界别协商具体制度,明确协商主体、协商议题、协商流程、协商方式、协商结果等内容,促进协商规范化。二是每年拟订协商计划,除突发事项临时动议外,应统筹安排年度界别协商工作,增加协商的有序性。三是建立界别协商的实施细则,规范从议题提出到成果反馈的工作环节,强化协商的可操作性。
  三、界别协商要有调研基础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改革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各种利益关系错综复杂。任何一项改革都可能“牵一发而动全身”,涉及众多利益的调整。提交到政治协商层面的问题多是改革过程中多年铢积寸累的难题,具有极强的复杂性。人民政协具有人才库、智囊团的优势,委员多是经验丰富的领导干部和专家学者。但仅以委员的智慧和经验可能难以在协商时提出深刻的分析、深度的见解。只有各种观点的整合、不同意见的碰撞、深入调研的基础,才能促使协商出真招见成效。
  整合各种信息,开展视察和调研,是人民政协履职的传统形式。开展界别协商需要借助已有履职形式的优势,优化组合各种力量。一是为界别委员知情创造条件。协商是建立在信息平等的基础之上。从系统论角度看,界别协商首先有一个信息输入的过程。在坚持请职能部门为委员介绍情况的已有做法外,要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在资讯如此发达的形势下,如果及时发布消息、定期披露信息,委员就会增强知情的广度和深度。二是有序安排界别委员视察调研。全国政协曾于2001年开始组织委员界别视察,先后围绕科研院所改制组织科技科协界委员的视察、留守妇女儿童问题组织妇联界委员的视察、产业化经营和农民增收组织农业界委员的视察、南海及边防问题组织军队特邀界委员的视察等等,都取得很好的成效。其经验值得认真总结。三是充分利用界别视察调研的成果。视察调研报告是委员智慧的结晶,是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的成果。不应该只满足于领导批示或部门参考,而应使之成为开展界别协商的重要基础和实现途径。比如,视察过程中和结束后,就相关问题与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协商,既直接推动视察成果的落实转化,又丰富了政协协商民主的层次,有利于实现“增加协商密度、增加交流力度、增加共识程度”的目的。
  四、界别协商要有良好环境
  切实发挥界别作用是一个常谈未果的老话题,界别协商又是一个意义重大的新课题。有效开展界别协商,也将在很大程度上解决闭会期间发挥界别作用的问题。正因为开展界别协商是新生事物,在高度重视、健全制度的同时,还要创造适宜环境。
  创造良好的界别协商环境,至少需要做到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培育协商意识。从党政部门来说,要认识到协商是推动民主政治的一种重要形式,将关系重大的问题提交政协相关界别进行协商,是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一种重要途径;从界别委员来说,要意识到协商是代表本界别人士参与国是的过程,是履行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而自觉地提升素质,锤炼能力。二是开展平等对话。按照协商民主理论,平等是开展协商的重要前提。党政部门具有决策权和执行权,政协委员具有建议权和监督权。彼此之间在权力上是不对等的。但在协商时,大家应拥有平等的对话权利。三是创造宽松氛围。宽容才能带来共识。在协商过程中,不同主体之间的观点未必全部一致,即使同一界别委员之间也可能出现分歧。协商的目的是增进共识,减少分歧。所以,协商时应倡导态度坦诚而不偏激、气氛热烈而不冲突的良好气氛。
  (作者系人民政协报社社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