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协五届二次全会口头发言之六
2019年04月04日

 

加快文明行为立法   提升文明创城水平

王新菊常委代表致公党宿州市支部的发言

 

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启动以来,各级各部门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城市功能加快完善、城市形象有效提升、城市面貌持续改善,创城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但对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关键阶段,充分利用我市地方立法权,制定市民文明行为促进方面的政府规章,十分必要。

一、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是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党的十八大提出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018年5月7日,中央印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明确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全过程,提出“加强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立法,把一些基本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通过立法活动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相关要求转化为具有可操作性的地方政府规章,对建立我市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治保障机制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二是深化文明城市创建、提高文明城市创建法治化水平的题中之义。我市在文明城市创建管理体制、工作机制、方法载体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市民文明行为促进方面,我市还没有成体系、比较完善的规章或者法规。为引导和规范市民文明行为,提升市民文明素养与社会文明水平,提高文明城市创建的法治化水平,有必要进行文明行为促进立法。

三是实践有积累,立法时机成熟。近年来,我市先后出台了《宿州市市容治理条例》《宿州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了《宿州市市民文明公约》《宿州文明二十条》等文明行为规范。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以来,印发了《宿州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实施意见》《宿州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这些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对文明城市创建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省内已有淮南、宣城,省外有杭州、宁波等十几个市出台了“文明行为促进”地方性法规,特别是2018年兰州市制定了国内第一部市民文明行为促进方面的政府规章《兰州市文明行为促进办法》。各地的立法经验为我市立法提供了较为充分的参考借鉴。

二、具体立法建议

一是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机制。建议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文明创建工作总体布局,形成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分工负责、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并明确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和公民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起表率作用。

二是建立市民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建议就公共秩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交通、社区生活等领域,对文明行为从倡导和禁止两大方面作具体规定。规定市民应当明礼诚信、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市民文明公约、村规民约、业主公约及其他有关文明行为规范,尊重公序良俗。同时对文明城市创建过程中,市民反映比较强烈,且原有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的行为进行禁止性规定。

三是明确文明行为的鼓励和支持措施。建议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正常开展;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以各种方式支持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鼓励慈善公益、志愿服务、见义勇为、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或组织。

四是体现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建议参照深圳、武汉等地的立法经验,设置社会服务替代处罚制度,同时做到与信用监管制度衔接,对应当纳入个人信用记录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以便今后实施信用惩戒。